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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15-08-03

201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强调“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形成党政引导的“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相统一的“协同合力”,对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转型中国在发展过程中经济秩序发生深刻变化,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伦理观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效率追求的需要,这迫使我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加重视“经济道德人”的塑造,在富有道德心、愿意共同合作、关注劳动者与社会的基础上,求取合理合法满足资本的利润利益。“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是让人们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中国梦追求,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使劳动者体面劳动、共同成长的社会责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是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是重要保障。现代劳动关系运行的基本依据和规范依赖于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规则,劳动关系的运行是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展开的,我国的立法多采取的是政策——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法律的渐进模式,我国劳动立法属于典型的渐进式“政府推进”模式,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政策应该是社会最基本的政策,但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政策仅定位于经济改革的“配套政策”,还没形成独立的体系。伴随《劳动合同法》实施、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尤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政策的意见》列入国家顶层设计,体现着党政更加重视通过完善劳动政策规制增强劳动关系和谐的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劳动保障高度重视劳动监察,并强化对劳动监察的力量配备,但仍处于监察能力不足、执法刚性不强、违法查处不力的状况,年度监察、常规监察、监察预警和分类控制还有待强化。同时促使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和谐中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还需增强。在市场经济多元发展过程中,重视通过程序与实体规则强化劳动监察的同时,应重视吸收人力资源理论为主导的“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的特点,重视企业民主参与,提倡劳资合作共赢,更加关心爱护职工,通过改善企业管理建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在人口红利消失时吸引劳动力资源,激励他们创造更多的价值,而且可以树立企业社会形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劳动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中国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既维护职工利益又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仅代表劳动者、仅维护劳动者利益”明显不同,重视中国工会“双重角色”优势特征并传承发展,对于厘清资本主义国家工会以“劳动维权”为主与社会主义国家工会以“社会服务”为主的不同,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资强劳弱”,如何维护弱势劳动者权益成为转型期工会改革的关键问题。应重视中国工会特征优势、尤其是组织系统优势、工作机制优势、制度体系优势的传承发展,并中增强工会主体代表性、强化密切联系职工群众、重视中国特色工会理论与实践世界贡献的探讨中,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伴随市场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的多元化,劳动者由企业“主人”变为“雇佣者”的过程中,其主体地位产生深刻危机感,并逐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阶层,不仅表现在客观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中劳动者具有共同的地位和权利,而且还表现在劳动者对自己的社会身份与地位的自我认同上。体现着中国劳动关系标志性转型的南海本田事件,同时体现了劳动者阶层意识的形成,这种阶层意识的自我认同使劳动者对变革中的劳动关系及现实中政治经济的地位和权利有了新的认识,减少了思想的空泛性和盲目性,增强着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团结意识和行动意识。在此背景下,党政必须高度重视劳动者阶层意识的形成、主体地位的提高,尤其要重视将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公力救济”与劳动者自发的自下而上的“自力救济”相结合,增强劳动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社科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专家学者的工作性质和宗旨是揭示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行的规律,研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最基础的劳动关系领域专家学者更应融入企业、劳动者、雇主群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增强研究成果的现实可行性和政策操作性。党政应更加重视劳动关系理论成果对现实指导作用的发挥。我国政府虽通过委托专家学者制定相关法律等方式促进劳资关系良性发展,将劳资关系确定为独立学科以适应并服务于转型社会更为突出的劳资矛盾问题的理论研究现实促进,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还可更多吸收劳动关系专家学者发挥专业优势作用,在三方协调机制中还可更多聘任劳动关系专家学者代替政府履行职能。
作者谭泓系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副主任、副教授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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