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企业家和企业家团体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 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地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三) 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 (五) 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 组织开展有关本会会员、企业家的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七)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课题研究、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 (八)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推进企业家信息库的建立与共享。宣传、推广企业家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 (九) 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十一) 按照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方针和建设品牌协会的总体要求,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服务。 (十二)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者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家团体; 2、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家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未经同意,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会员协商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或者辞去理事,报本会审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或者资助; (三)政府资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设立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以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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