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于公益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升公益项目质量,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公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益项目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通过资助产业经济研究与中国企业管理科学研究,鼓励在中国企业管理理论与实践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以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流合作等,积极促进企业管理创新与进步。
第三条基金会公益项目以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内容为重点。开展公益项目,应当按民政部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内容和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条基金会公益项目分为运作类、资助类和混合类。运作类由基金会自行组织,直接管理公益项目。资助类是指基金会主要提供资金支持,协助其他社团组织实现公益目标。混合类是指基金会既提供资金支持,也直接参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运作类公益项目由基金会自行组织实施,设立项目负责人,由基金会人员专门行使管理职责。资助类和混合类公益项目,基金会应作为主办单位之一,参与组织或主持该项目的工作。项目成果要编撰资料出版的,应在出版物的显著地方注明:“本项目由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资助”字样。
第六条经常性公益项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年度新增公益项目由秘书处提报,理事会办公会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和重大公益项目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理事会办公会为立项决策机构。
第八条新增公益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
1、由项目申报单位或机构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计划书,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设立背景和理由、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实施办法及预期取得的项目成果。
2、项目计划书、实施办法及立项评估结果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经基金会理事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正式立项,签署立项执行书。
3、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立项的同时确定项目执行方。
第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完成进度情况,加强项目的过程控制。
第十条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由基金会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或拨付进行专项管理,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项目拨款应根据项目计划分阶段拨款。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可以跨周期拨款。
第十一条基金会对接受资助方的资金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协议约定公益目的的情况或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随时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拨付的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基金会鼓励资助项目合法产出经济效益,也欢迎效益高的项目积极回馈支持基金会。
第十三条项目评价与验收
1、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价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确定项目正式完成。如项目不合格,由基金会秘书处责成项目承担方加以整改,并明确项目完成的时间和要求。
2、经检查验收,项目为优秀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办公会研究,予以适当奖励,奖金从该项目的管理费中列支。
3、对于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公益项目预算发生重大变更(超过原预算20%的)应由立项部门提交公益项目预算调整表,并由项目执行方审批机构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问责
由于责任部门及项目执行方工作失误导致资料失真、缺失、瞒报等情况导致项目管理出现风险的,将追究责任部门责任。
造成基金会直接经济损失或对于基金会无形资产造成伤害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保密
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各环节严格保密。资料分发和回收由基金会办公室人员负责,确保信息安全。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项目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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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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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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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及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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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主要成员
顾问: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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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
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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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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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理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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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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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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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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