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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发布时间:09-12-09 发布来源:信息工作部-刘波

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各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建立偿付能力信息通报和工作报告制度。保监会与地方局将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通知》表示,保监会将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会内网信息平台向各保监局通报保险公司的季度偿付能力信息;每年4月30日之前,保监会将通报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偿付能力信息。

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解除监管措施,应在向公司下达的同时,通过信息平台通报各保监局。

《通知》要求保监局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如果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的异常变动,保监局应当于发现之日起2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与此同时,从2010年第一季度起,保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监管季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本辖区内的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特别要说明存在的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辖区内风险较大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存在的风险;对分支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对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的执行情况;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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