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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取消部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 | ||||||
发布时间:10-05-14 | 发布来源:信息工作部-段新晓 | |||||
国家发展改革委13日在其网站发文表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已于12日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限期取消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此外,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根据《通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将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各地可根据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 《通知》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发改委表示,该《通知》 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据了解,由于历史原因,现行电价政策中电解铝、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享有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部分省(区、市)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实行了不同幅度、不同方式的优惠电价,抑制了价格杠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的作用。 (来源:中国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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