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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2-09-07 9:30:48am

中国企业联合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我会”)会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结合《中国企业联合会章程》,综合考虑我会业务范围及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纳会费是我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应当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计算、收取。

第二章会费标准和会费减免

第四条按会员的性质,我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企业界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20,000元;

(二)企业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0,000元;

(三)企业界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

(四)企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000元。

第五条企业界理事会单位也可以一次性交纳本届会费。

第六条我会按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我会可以对会员会费给予减免。

第三章会费收缴

第八条会员初次入会时一次性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九条会员原则上在上半年一次性交纳本年度会费。

第十条会员单位因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我会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可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我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二条会员无故拒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由我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会费使用和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我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保证我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十四条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我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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